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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风云与上海稳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冀风云,女,住山西省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启风,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上海稳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注册地四川省德阳市。
  负责人:谭榜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冀风云诉被告魏启风、上海稳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稳展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风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启风、稳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风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51.84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6,000元、交通费1,042元、鉴定费900元、物损300元,共计25,593.84元,被告平安保险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被告平安保险不赔偿的部分由被告魏启风、稳展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魏启风、稳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魏启风驾驶登记在被告稳展公司名下牌号为沪BRXXXX大型货车在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东川路南约200米处与原告冀风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魏启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魏启风未出庭答辩。
  被告稳展公司未出庭答辩。
  被告平安保险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沪BRXXXX大型货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有不计免赔。医疗费金额没有异议,要求扣除非医保;认可护理费40元/天,营养费30元/天,期限按鉴定报告;精神损失不认可因为不构成伤残;误工费不认可,原告是个体户自己给自己开的误工证明,真实性不认可,应提供其他证据,否则只认可2,480元;衣物损认可3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在商业险中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魏启风驾驶登记在被告稳展公司名下牌号为沪BRXXXX大型货车在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东川路南约200米处与原告冀风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魏启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委托上海连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告冀风云的伤势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冀风云因交通伤酌情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过错方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由于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魏启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本院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魏启风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稳展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对被告魏启风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2,551.84元、护理费2,400元、鉴定费900元,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酌情支持1,8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误工费酌情支持9,920元、物损酌情支持200元。被告魏启风、稳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冀风云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18,27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2元,由被告魏启风、上海稳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  伟

书记员:韩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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