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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菊爽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金力乳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胜利,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菊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付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金力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连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国权,男。
  被告:杭州萧山满溢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其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菊爽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金力乳品有限公司、被告杭州萧山满溢超市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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