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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方瑞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俣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瑞章,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瑞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俣聪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20,327.84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5月10日止的所欠利息8,006.29元,以及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120,327.8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56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签署顺贷使用合约,对借款事项进行约定。之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逾期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涉讼。
  被告方瑞章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围绕诉讼请求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具体包括:原告提供的贷款申请表、使用合约、还款计划表、基本信息表、委托授权书、电子支付证明、律师函、快递单、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
  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签署顺贷使用合约,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6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2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共计36个月,罚息为每日万分之五,被告若出现违约情况,则原告有权宣布全部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到期,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被告至今共计归还11期款项,2019年1月15日起开始逾期。截止2019年5月10日,被告尚欠利息8,006.29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0,327.84元。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56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放贷义务后,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逾期还款,根据顺贷使用合约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罚息及律师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瑞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20,327.84元;
  二、被告方瑞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8,006.29元;
  三、被告方瑞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120,327.8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四、被告方瑞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5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方瑞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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