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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不起诉决定书_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后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单位内蒙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174Y,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区。

  诉讼代表人陈某,内蒙古**有限公司文秘。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内蒙古**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0月份期间,内蒙古**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及未取得林地变更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广林村修建**呼和温都尔铁路专用线时毁坏并占用了林地,改变了原有土地性质。经巴彦淖尔市绿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铁路占用林地的地类、面积、林种及破坏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地类为灌木林地、乔木林地、无立木林地,面积为21.58亩,其中灌木林地9.83亩、乔木林地10.36亩、无立木林地1.39亩,林种中防护林占20.19亩,原有植被地貌被严重破坏。2020年10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厅批准同意使用上述林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内蒙古**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及未取得林地变更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21.5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内蒙古**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内蒙古**有限公司系乌拉特后旗引进的民营企业,涉案林地已取得批准使用林地征占用手续,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了植被恢复承诺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内蒙古**有限公司做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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