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县,户籍所在地酉阳县**镇**村**组**号,住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7日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冉某某驾驶云******解放牌货车从勐腊县关累镇关累村乘渡船出境到缅甸装运冻品,次日11时许,从缅甸装运冻品入境后在勐腊县勐远村被海关查获,经检查,涉案冻品净重6.22吨。
经鉴定,查获的冻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规定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验报告;物证照片;查获经过;现场检查、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称量记录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疫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 剑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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