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巍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磊,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巨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某支公司,住所地巨某县城健康东路。
负责人:孙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该公司法务员。
原告冉巍巍与被告王国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师坤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巍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磊,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飞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本案中,被告王国飞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冀F×××××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人保财险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为37735元,有车辆损失公估报告佐证,被告人保财险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证,故对被告人保财险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车辆损失37735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告主张车损评估费1100元,有评估费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拆解费55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反证,因车辆需拆解定损保定佳恒价格评估公司无车辆拆解人员与场地,该拆解费是为核实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故对原告主张拆解费5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施救费1470元,有高速拖车服务费、吊装服务费票据予以佐证,原告已实际支出,是原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冉巍巍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共计4580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原告剩余的损失4380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冉巍巍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拆解费共计45805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3元,由被告王国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师 坤
书记员:贾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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