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楼村**号,现住成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2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9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轿车沿成武县湖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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