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村**区**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将本案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FM****的黑色福克斯牌小轿车沿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变压器厂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依法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冉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福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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