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22629197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两当县,现住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冉某某曾于2004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陕西省宝鸡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12月 10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天,被告人冉某某从网上购买了钢管、枪背带、钢珠、迷彩胶带、瞄准器等配件,自己制造枪托、枪击、套管、弹簧后,组装成火药枪。到案后被告人冉某某对本人组装火药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9月8日,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甘)公(刑)鉴(痕检)[2020]236号鉴定文书认定,被告人冉某某所制造的火药枪为前装药式火药枪,各机件完备,击发动作正常,传火孔贯通,可正常击燃底火,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一支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毅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甘肃省**乡**村;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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