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路**号楼**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与大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因购买模具机床产生债务纠纷。王某某授意沈某某(已判决)到**公司将陈某某请到**公司解决债务问题。
2016年4月13日15时许,沈某某纠集肖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冉某某等人来到**公司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将其强行拖拽至车内,由肖某某驾车,沈某某、被告人冉某某控制住被害人陈某某,将其带至**公司拘禁在该公司一员工宿舍内,继续殴打、恐吓被害人陈某某,并逼迫其签订了承诺书。当日18时许,沈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放走。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外伤致右眼周围皮肤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承诺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2.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肖某某、沈某某供述;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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