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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9年前中国青年报实名报道,所以本文实名。

2024-02-17 李北斗 评论0

2022-06-14 10:58:35 来源: 董艳国

标 题:郑俊再审无罪国家赔偿申请书及代理意见

申请人:郑俊 (赔偿请求人)

代理人:董艳国律师

致函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他义务机关

日 期:2021年9月6日

江守和、王光、郑俊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郑俊国家赔偿申请书及律师代理意见

赔偿请求人:郑俊,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南郑村190-3号,身份证号350181198005103931。

赔偿代理人:董艳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阿克苏地区公安局、阿克苏监狱(新疆卡尔墩监狱)、中国青年报社

赔偿案由:再审无罪赔偿

赔偿要求:

1、协调相关部门要求中国青年报社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法制日报上公开承认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违法”释放的》《因‘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新疆阿克苏市法院书记和纪检组长被免职》报道错误,内容不实,影响司法公正。

2、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向赔偿请求人公开道歉,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法制日报、乌鲁木齐晚报、福建日报等媒体上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3、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返还罚金10万元及利息。

4、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10年3650日(373.10元/日)人身自由赔偿金共计136.1815万元;赔偿请求人失去人身自由期间休息日、节假日应当按照倍数计算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7.8180万元。

5、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阿克苏地区公安局、阿克苏监狱(新疆卡尔墩监狱)共同赔偿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18年11个月368.4172万元(97379元/年2倍),郑俊母亲生活费110.5256万元。以及赔偿请求人因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6、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郑俊企业新疆拜城融鑫洗煤有限责任公司8年3个月损失共计558.650777万元。

7、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71.1996万元。

8、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因历年诉讼、申诉而实际支出的人民币50万元。

9、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赔偿其他费用300万元。(总1782.792677万元)

事实理由: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接受郑俊的委托,指派董艳国律师担任郑俊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郑俊的代理人。代理人曾担任江守和、王光、郑俊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郑俊的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的“原审一审”“上诉二审”“发回一审”“发回二审”四个诉讼程序。感慨郑俊再审无罪之可贵,现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心意,向司法机关、上级领导、汇报了解到的案情,定将客观、真实,无所保留。

一、刑事诉讼过程情况

1、2013年7月11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阿市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附件1),宣告江守和、王光职务侵占无罪;江守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郑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检察院抗诉,江守和、郑俊上诉。

2、2013年11月11日,中国青年报(杨望、刘冰)发布《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违法”释放的》(附件2):2011年7月至11月,江守和与王光二人乘张岩斌去外地办理其他业务之际,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大量占有、转移、侵占公司财产。…判决书果真下来了,但张岩斌不满判决:公检两方核查虚开税额为5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市法院只认定了29万元,只判了5年,而且还判决其职务侵占无罪。…同时,因对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侵占宣判无罪,地区检察院向阿克苏市法院提起了抗诉,再审指日可待。

3、2013年11月21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阿中刑抗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附件3),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嗣后,指定温宿县人民法院管辖重新审理本案。

4、2013年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杨望、刘冰)发布报道追踪《因‘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新疆阿克苏市法院书记和纪检组长被免职》(附件4):实名举报人张岩斌获知此消息后表示:“…王向东和吴军被免职,尽管只是免去职务,但我认为这是一个信号,让我真正感受到了我们阿克苏的反腐倡廉动了真格,我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样关注着这件事,同时也希望真正的内幕揭开。”

5、2014年10月23日,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附件5),认定江守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王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郑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江、王、郑三被告提出上诉。

6、2014年12月30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中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附件6),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2017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6)最高刑申33号再审决定书,指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8、2021年6月24日,郑俊在新疆自治区监狱服刑期满予以释放(附件7),恢复了人身自由。此时郑俊是已戴罪之身,身残体破,精神幻灭,财物惧失。

9、2021年6月28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2019)兵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附件8),撤销(2014)阿中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和(2014)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江守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光、郑俊无罪。

(2019)兵刑再3号无罪刑事判决书,既是此案的结果也是本案的开始…

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2014年10月23日中国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教育引导广大司法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1年1月9日,北京青年报专访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坚持铁腕治检清除“害群之马”》指出:一些典型案件背后潜藏的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义、不廉等深层次问题得以暴露。郑俊(2019)兵刑再3号无罪案,是在前述中国法治进步过程中得以实现。我们共同寻找本案错误,发现本案错误,不是为了惩罚错误,而是为了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一)案件发生

2013年中央政法委发布[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同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另郑俊蒙冤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要程序都发生在此前后。

2013年代理人《权利用尽的郑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原文:本案举报人和被害人张岩斌、侯秀萍(张岩斌之妻)两人于2011年3月28日以拜城音西洗煤有限公司向刘俊勇借款336万元,三天后的4月1日张岩斌和侯秀萍将音西公司51%的股份转让给被告人王光,2011年9月7日阿克苏中级人民法院冻结音西公司账户内存款380万元。可以断定构成本案犯罪的具体时间内涉及公司管理,股东利益,前期矛盾,资产抵押等问题,而且被害人张岩斌同样涉嫌诈骗问题或虚开增值税发票共犯问题。

本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经过申请批捕(2012年1日29),不准逮捕(2月6日),复议批捕(2月12日),不准逮捕(2月20日),再次申请(4月25日),批捕(2012年9月22日)的过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争议之大可见一斑。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张岩斌上下其手,极力唆使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按张岩斌意志侦办职务侵占案。而江守和、王光家属四处喊冤,检举揭发张岩斌犯罪和侦办部门办案不公。

代理人清楚记得:庭审现场,被告人江守和、王光当庭举报张岩斌与办案警员,同吃,同住,同行。代理人还记得郑俊对我讲:公安机关侦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之前,张岩斌对我说“郑俊如果你给我100万,我就不告发此案”。不知张岩斌如何办法,可以得知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的内容。

(二)原审一审

2013年3月,代理人第一次来到阿克苏承办郑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得到第一个确定的消息是“不允许辩护人无罪辩护,郑俊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据说这是相关人员的明确指示而非暗示。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3)阿市刑初字第93号案,庭审前代理人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自首情节意见书》《犯罪数额意见书》《辩护词》;提交了证据《录像》《相片》《会见笔录》《归案经过》《退票记录单》《阿克苏公安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发票抵扣信息》《申报和交税信息》。

代理人用《录像》《相片》推翻了控方核心证据“2011年12月23日,拜城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诉讼证据卷P9)”该证据是公安机关为证明郑俊有罪而取得的虚假证据。只是到现在也不知道是侦查机关造假还是拜城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造假或者是两者合谋造假。

代理人用《情况说明》《发票抵扣信息》《申报和交税信息》证明了客观上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用《犯罪数额意见书》辩护:总而言之,应当确定 285600元增值税发票开具合法,没有证据证明520915.15元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辩护词》同样体现了上述辩护观点。

现在回想,庭审前全部辩护材料交给代理审判员李文杰,从他的眼神和态度里知道,李法官详细看了辩护材料,理解辩护材料,赞成辩护材料,只是不知法庭合议时他是如何表述意见。现在回想,庭审时审判长范文新屡次打断我的辩护发言,万分的不耐烦,范文新哪管什么事实和证据,我的体会如果重判那么是郑俊罪有应得,如果轻判则是范文新天恩浩荡。

(三)中国青年报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阿中刑抗终字第9号案,开庭的前一天代理人从网上看到中国青年报杨望、刘冰的2013年11月11日的文章《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违法”释放的》。开庭时代理人当庭反驳:文章是在暗示一审判决过轻,是在通过当事人张岩斌之口,经《中国青年报》的途径在影响司法审判。证人(张岩斌)可以庭审前接受采访吗?是不相信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公正审判,还是绑架法院按其意志判决。整个庭审中一直存在对张岩斌的举报,《中国青年报》此文章一出,不亚于一件护身符。如果张岩斌真的涉罪,还有谁敢于秉公执法。同时提出原一审辩护观点,恳请法院不受《中国青年报》稿件的无端干扰,秉公判决。

《中国青年报》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报,是以中国各族青年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和干部为主要读者对象的全国性综合日报。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发现是否存在司法腐败、推动司法进步是中国青年报的神圣职责。中国青年报应当直面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直面司法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事实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但是中国青年报社的杨望、刘冰却被故意栽赃、陷害、诬告他人的张岩斌所迷惑,用错误的工作方式和错误的工作内容间接帮助了张岩斌的恶行,影响了本案司法裁判的客观、公平和正义。

(四)上诉二审

在中国青年报判决过轻的舆论笼罩下,第二天庭审活动例行公事,代理人将原一审辩护观点全部阐述,审判人员则听之任之。开庭后没有超过10天,即:2013年11月21日代理人收到了律师从业以来最快的二审裁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所有人都清楚,发回重审的目的是一审量刑过轻,这次要重判江守和、王光、郑俊三个被告了。

(五)青年报追踪

2013年11月27日二审宣判的第六天,中国青年报杨望、刘冰再次发布追踪报道《因‘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新疆阿克苏市法院书记和纪检组长被免职》(张岩斌)让我真正感受到了我们阿克苏的反腐倡廉动了真格,我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样关注着这件事,同时也希望真正的内幕揭开。中国青年报用上面的文章内容为江守和、王光、郑俊重罪量刑盖棺定论,用上面的文章为张岩斌的栽赃陷害助纣为虐。

代理人一直反感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确定有罪或者无罪,任何案件的定罪量刑都涉及程序、证据和实体。除了承办案件的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其他人无法看到案卷,即使是法律专家没有分析全部卷宗也无法确定有罪、无罪、罪轻、罪重。

媒体采访公诉人、被害人那么报道的内容一定是有罪和罪重,媒体采访辩护人、被告家属那么报道的内容一定是无罪和罪轻。中国青年报不能看到全部案卷,即使你是法律专家也不能客观、公允评价案件。

(六)发回一审

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刑初字第85号案审理过程中,代理人提出了原审一审的辩护意见:推翻控方《拜城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的证据(辩护词三);整体衡量国家税款一正一负损失为零(辩护词四(二));应当确定448800元增值税发票(11000吨煤2640000元货款)开具合法,没有证据证明520915.15元(3495121.6元货款)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辩护词四(三))。

2014年10月23日,温宿县人民法字(2014)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宣判,想到会重判,没想到会如此之重:江守和15年,王光10年,郑俊10年。

(2014)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郑俊虚税数额52万余,认定郑俊从犯、认定郑俊自首。从犯和自首都是减刑情节,而且从犯可减50%以内,自首可减40%以内。温宿县人民法院分析案件情节时的一线清明,反倒证明了马辉勇、吴琳、王寿山的枉法裁判。代理人只是不知道他们动机、起因和压力是什么。

(七)发回二审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刑终字第477号案,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没有开庭。代理人的诉讼活动以程序公开和程序公正为主要辩护。

2014年12月3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关于郑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意见书》(附件9);2014年12月1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关于纠正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江守和、王光、郑俊职务侵占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意见书》《调查重审一审是否存在行政干预申请书》(附件10),此案重审判决后,群众沸沸扬扬,指名道姓某某领导明令此案如何如何判决。公开开庭审理则是对上述谣言以正视听的机会和方法。以体现司法的公正、公开、公平;原审、重审被告人和辩护人多次提出此案他人涉嫌刑事犯罪。《中国青年报》发文用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妄加评论和定性。现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调查本案重审一审是否受到书面或口头的司法干预,并给予正面回复。

2014年12月30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中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果不其然江守和15年,王光10年,郑俊10年。收到二审判决后代理人为郑俊起草《刑事再审申请书》,至此代理人诉讼活动结束。

综上,2021年6月28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2019)兵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原审一审”“上诉二审”“发回一审”“发回二审”全部错误。

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如果张岩斌不用尽手段诬告陷害冤案不会发生;如果侦查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冤案不会发生;如果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冤案不会发生;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冤案就不会发生。如果各级部门深刻学习(中办发〔2015〕23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冤案不会发生。

司法人员如果都能牢记习近平主席的公平正义教导: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冤案一定不会发生!

三、赔偿请求事实理由

赔偿请救人郑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申请再审无罪国家赔偿,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提出如下协商意见。

(一)中国青年报社公开认错

协调相关部门要求中国青年报社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法制日报上公开承认2013年11月11日、27日《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违法”释放的》《因‘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新疆阿克苏市法院书记和纪检组长被免职》报道错误,内容不实,影响司法公正。

中国青年报社的杨望、刘冰被张岩斌所迷惑和利用,张岩斌以揭露“私放犯人”的手段和方式夹带错误的事实和信息,起到栽赃、陷害、诬告江守和、王光、郑俊的目的。中国青年报社用错误的工作方式和错误的工作内容间接帮助了张岩斌的恶行,影响了本案司法裁判的客观、公平和正义。

(二)中级法院媒体消除影响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向赔偿请求人公开道歉,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法制日报、乌鲁木齐晚报、福建日报等媒体上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公开“恢复名誉”与公开“赔礼道歉”不同。郑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已经被改判无罪,此事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可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名誉得到了部分恢复。但是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没有向郑俊公开道歉。赔偿请求人要求道歉不是向赔偿请求人一人,也不是由某一法官单独出面,而是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为自己的错误判决道歉,为自己的错误判决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权利,破坏了中国法治建设道歉!

(三)返还罚金十万元及利息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返还罚金10万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一)款,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赔偿利息依据司法原则,代理人不再赘述。

(四)郑俊公民人身自由赔偿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10年3650日(373.10元/日)共计赔偿1361815元;赔偿请求人失去人身自由期间休息日、节假日应当按照倍数计算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78180元。

1、错误服刑8年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73.10元/日,此项赔偿双方应无争议。

2、郑俊已10年服刑期满

(2014)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2014)阿中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郑俊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1年6月24日,新疆阿克苏监(2021)新狱阿释通字第80号《狱释放证明书》,现因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1)郑俊服刑期满释放,并不是因为(2019)兵刑再3号无罪刑事判决书而恢复的人身自由。任何时候,任何人员,任何场合都认为:郑俊被判刑10年,服刑结束而后出狱,与因无罪判决而停止执行刑罚有本质的区别。

(2)郑俊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减刑期1年9个月。减刑无法弥补(2014)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2014)阿中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错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郑俊的减刑1年9个月,是用无罪之身而认罪,无错之身而担错,是用委屈、痛苦、眼泪和汗水换来的,赔偿义务机关想过这1年9个月减刑的价值吗?如果没有减刑,如果郑俊是在监狱无罪释放,心中的委屈可能还会少些。所以1、2赔偿共计10年3650日,373.10元/日计算,共计赔偿1361815元。

3、节假休双倍的赔偿计算

赔偿请求人失去人身自由的8年3个月内,不仅有普通工作日,还有大量休息日、节假日等,每日赔偿金一概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一倍计算,不符合国家赔偿的填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法律规定了计算的基准,省略规定了倍数赔偿的计算方式。因此对于赔偿请求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期间内包含的休息日、节假日等,均应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款二倍(三)三倍的规定,分别按照相应倍数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一周7日,2天休息日,2天二倍支付,共计多付4天,计7天应多付4天标准。

10年3650日共计赔偿1361815元,除以7乘以4,等于:1361815÷7×4=778180元。1、2、3项共计赔偿1361815+778180=2139995元。

(五)共同侵害公民生命健康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阿克苏地区公安局、阿克苏监狱(新疆卡尔墩监狱)共同赔偿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18年11个月人民币3684172元(97379元/年2倍),郑俊母亲生活费110525.6元。以及赔偿请求人因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1、郑俊丧失劳动能力

郑俊现诊断:牙齿脱落5颗(附件11),牙是骨之余,牙齿健康是反映全身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有时候牙齿问题的出现是身体某些疾病的表现。右耳极度耳聋(附件12),久聋者多属虚症,多因中气不足或肝肾亏损引起,伴有耳鸣、头晕目眩、腰酸乏力等。虚症多见于久病体弱者。长期头痛,腰椎、颈椎严重病变,失眠、易惊,精神极度紧张(附件12)。虽然生活可以自理,但已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

2、司法机关共同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参照第二十六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郑俊因(2014)阿中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而错误服刑,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的看守所错误羁押1年6月10日(2012.1.1-1.20,2013.7.11-2014.12.30),阿克苏监狱(新疆卡尔墩监狱)错误服刑6年6月24日(2014.12.30-2021.6.24)。郑俊刚刚错误服刑出狱,身残体破、精神幻灭的责任,应当由法院、看守所、监狱共同承担。

3、赔偿内容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一),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三十四条(二),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021年6月24日释放起至郑俊60周岁止共计18年11个月,每年97379元×2倍的减少收入赔偿金共计3684172元。

郑俊母亲身体久病孱弱没有生活能力(附件1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前述百分之三十支付生活费,3684172×30%=1105251.6元。

(六)赔偿郑俊经营企业损失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企业新疆拜城融鑫洗煤有限责任公司8年3个月损失共计5586507.77元。

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十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

2017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七,…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2日,最高检张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等职能,依法监督纠正;要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989年3月15日、1992年4月5日、1995年2月15日,公安部先后发布《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可是阿克苏公安机关…

郑俊是新疆拜城融鑫洗煤有限公司唯一受益人和负责人,该公司2013年盈利1296798.31元;2014年盈利536510.63元;2015年亏损1359263.79元;2016年亏损3253986.98元;2017年盈利1768438.25元;2018年亏损2757864.43元;2019年亏损855113.58元;2020年盈利374339.73元;截止2020年12月31号公司亏损5586507.77元(附件14)。企业领导人郑俊被错误羁押,错误判决对企业损失的责任不可推卸。

(七)赔郑俊精神损害抚慰金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7119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后果特别严重

根据《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第七条,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第八条,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郑俊量刑10年,服刑期满释放,不是因为(2019)兵刑再3号无罪刑事判决书而恢复人身自由,郑俊的减刑是用无罪之身而认罪,无错之身而担错,是用委屈、痛苦、眼泪和汗水换来,所以应当定性为后果特别严重。

2、丧父之痛难抚

2013年7月郑俊父亲郑尔兰因肝癌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巨大肝癌伴破裂出血”。2013年8月8日11时4分,医院向郑尔兰家属下发病危通知单(附件15),申请人自知病重垂危、随时离世。恳请贵院批准郑俊回家探视,让我们父子得见最后一面,以显司法制度和执法之人性关怀。代理人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回家探视申请书》(附件16)养老送终,人伦大孝,子欲养而亲不待,郑俊每每想起父亲去世时自己不在身边心如刀绞、痛不欲生。

综上,应按人身自赔偿百分之八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四)项郑俊公民人身自由赔偿2139995元,百分之八十(80%),即:赔偿郑俊精神损害抚慰金2139995×80%=1711996元。

(八)赔偿郑俊诉讼申诉费用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因历年诉讼、申诉而实际支出的人民币50万元。郑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原审一审”“上诉二审”“发回一审”“发回二审”四个诉讼程序各二名辩护律师(见判决书),等于8人次律师承办案件,加上漫长的八年申诉费用和差旅等费用50万已经是最低限度。

(九)协调返还维护权利费用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赔偿其他费用300万元。受贿、行贿是对合犯,但是为了获得正当利益则不存在对合关系。郑俊无罪被错误羁押,向往自由,摆脱囹圄,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为了获得自由,任何一点信息每一个权力人,都会成为郑俊的救命稻草。见庙拜佛,各处烧香,敬供灯油,羁押、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掮客、中间人、各色人等络绎不绝…

综上所述,代理人借用郑俊的话,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结果如何,郑俊对再审无罪的司法机关永生铭记,郑俊对司法纠错制度永存感激!

2020年12月2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圆满收官;2021年2月27日,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勇气抓好查纠整改,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本案(2019)兵刑再3号无罪刑事判决宣告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充分显示教育整顿活动的科学性、实践性和巨大成果。

(2019)兵刑再3号无罪刑事判决是教育整顿的结果,郑俊含泪感恩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理人则更多的是敬佩高级人民法院担当和勇气。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本案的无罪判决宣示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功!胜利!作用深远!意义重大!

此致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新疆阿克苏监狱

中国青年报社

代理人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董艳国 杨子健(实习)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

1、(2013)阿市刑初字第 93号刑事判决书

2、 2013年11月11日中国青年报涉案文章

3、(2013)阿中刑抗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4、 2013年11月11日中国青年报追踪文章

5、(2014)温刑初字第 85 号刑事判决书

6、(2014)阿中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

7、(2021)新狱阿释通字第 80号释放证明

8、(2019)兵刑再3号郑俊无罪刑事判决书

9、纠正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书面审理意见书

10、郑俊虚开增税案是否存在行政干预申请书

11、郑俊诊断证明

12、郑俊诊断证明

13、郑俊母亲证明

14、郑俊企业损失

15、郑俊父亲病危

16、探视父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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