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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敦化市新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兴安岭碧某雪糕板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敦化市新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安民委1组。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福,系敦化市新进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锋,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兴安岭碧某雪糕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碧某镇。
法定代表人:喻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锋,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

再审申请人敦化市新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进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兴安岭碧某雪糕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某公司)、原审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2704民初52号民事判决,新进公司、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作出(2018)黑27民终131号民事裁定,按上诉人新进公司、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再审申请人不服原判决,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敦化市新进工贸有限公司是否应该返还被申请人大兴安岭碧某雪糕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欠款的问题。2014年大兴安岭碧某雪糕板有限责任公司(喻兴)发货明细及2017年敦化市新进工贸有限公司(宋某)回款明细,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欠被申请人钱款未结清,该证据第五项已将宋某还款保证书中所欠的403万元计算在内,上诉人敦化市新进工贸有限公司已在该明细上盖章进行了确认。再审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欠款累计合并,不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未及时缴纳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按敦化市新进工贸有限公司、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敦化市新进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的事由均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谢显才
审判员 郭志川
审判员 李庆权

书记员: 王鸣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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