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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栋良水果经营部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栋良水果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张栋良,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梁套村七组76号。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栋良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蔓莉

书记员:倪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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