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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