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康源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
投资人:赵小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健鸿食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泰康路XXX号XXX室。
经营者:徐军委,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安山村外坦口60号。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康源食品厂、上海市黄浦区健鸿食品商店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针对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健鸿食品商店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健鸿食品商店的起诉。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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