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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远册盗窃罪起诉书(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215号

被告人农远册,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4251976********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屯**号2020年5月28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31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6日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11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远册涉嫌盗窃,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农远册事先从其朋友“阿超”(具体姓名不详,在逃)处获得被害人陈某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号**楼C4出租屋的房间钥匙,后利用该钥匙打开该出租屋房门进入房内,盗走了被害人陈某某一台玫瑰金色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5元)、四包双喜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元)、一包中华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元)和一把折叠刀(无法鉴定价格)。得手后,农远册分给“阿超”双喜牌香烟3包。破案后,赃物一台苹果牌手机、一包双喜牌香烟、一包中华牌香烟和一把折叠刀均已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而余下赃物三包双喜牌香烟无法起回。

综上,被告人农远册入户实施盗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农远册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远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远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聂成文

                              2021年1月2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农远册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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