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查懋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里德里西(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里德里西(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30,392元,减半收取计15,196元,由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 峥
书记员:沈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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