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红,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珊,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林杨彬。
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58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票据未载明付款地,其住所地应同时被认定为票据付款地,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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