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冠群驰骋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泽奎,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永成,男,1963年10月4日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吴小花,女,1975年8月23日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胡义平,男,1985年6月22日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胡义军,男,1989年4月19日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蒋辉洪,男,1966年5月15日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玉,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
被告:潘启海,男,1970年1月11日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冠群驰骋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永成、吴小花、胡义平、胡义军、蒋辉洪、潘启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烨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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