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若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唐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旭锋,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域。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培新,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影,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惠军,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东天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惠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曹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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