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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若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唐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旭锋,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域。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培新,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影,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惠军,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东天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惠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冠鲁石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曹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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