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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万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杨敬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冯万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杨敬奇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万城,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
负责人吴素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敬奇,农民。
上诉人冯万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18时许,原告冯万城骑自行车行至北榆路沙河村路口时,被被告杨敬奇驾驶的冀C×××××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冯万城L1-4右侧横突骨折,自行车损坏。
此事故经抚宁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冯万城无责任,被告杨敬奇负全部责任。
伤后冯万城住院治疗。
2015年1月20日,原告冯万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本院予以准许。
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万城L1-4右侧横突骨折,腰部功能丧失10%以上。
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5年8月12日,本院将伤残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原告冯万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误工费14670元(97.8元×150天,误工天数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9.1.1),护理费588元,合理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20372元(十级伤残,10186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总计47030元。
被告杨敬奇为原告冯万城先行垫付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该费用杨敬奇与保险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
被告杨敬奇所驾驶冀Q×××××小型客车,于2013年11月25日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
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审判长:张新华
审判员:吕铭
审判员:潘小双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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