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诉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杨兆安(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
王秀生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吕静然(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兆安,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北环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静然,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审判员韩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赵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辽L×××××号轿车虽登记在盘锦晟田有限公司名下,但该公司同意由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有如下损失:车辆损失费129941元;评估费2600元;吊运费900元;以上共计133441元。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冀C×××××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131441元(剩余车辆损失费127941元+评估费2600元+吊运费900元),以上共计133441元。被告保险公司关于价格鉴定意见书中配件价格过高的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约定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故本院对于被告保险公司关于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范围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交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故本院不予重新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二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某133441元;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赵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辽L×××××号轿车虽登记在盘锦晟田有限公司名下,但该公司同意由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有如下损失:车辆损失费129941元;评估费2600元;吊运费900元;以上共计133441元。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冀C×××××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131441元(剩余车辆损失费127941元+评估费2600元+吊运费900元),以上共计133441元。被告保险公司关于价格鉴定意见书中配件价格过高的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约定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故本院对于被告保险公司关于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范围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交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故本院不予重新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二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某133441元;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旭

书记员:张明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