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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明、黎某某与冯某、焦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素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明、黎某某诉被告冯某、焦某、冯伟、周素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光明、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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