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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明、黎凤芬与冯辉、焦莉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光明,男,193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凤芬,女,193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辉,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莉,女,1975年5月22日生,土家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伟,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素华,女,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明、黎凤芬诉被告冯辉、焦莉、冯伟、周素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光明、黎凤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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