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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克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冯某某。
辩护人张元领,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杜求功,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宁

书记员: 于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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