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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冬辉与上海水莲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庭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冬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健,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怡,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莲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竞伟。
  被告:上海庭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骏。
  上述两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冬辉与被告上海水莲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庭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冬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5.31元,由原告冯冬辉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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