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剑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华,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才其。
原告冯剑池与被告包才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佩娥、人民陪审员吴凤鸣、褚凤英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剑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才其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剑池诉称,原、被告由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11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2月6日、2017年2月14日、2017年4月1日、2017年5月23日,被告分六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13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六份,借条载明上述借款数额。2018年5月,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其催讨,当时被告明确表示将择日携款上门返还,但事后未兑现。此后,原告几次催讨,但均未果,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具体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包才其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由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11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2月6日、2017年2月14日、2017年4月1日、2017年5月23日,被告分六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13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六份,借条载明上述借款数额,每份借条均未载明还款期限。2018年年中,原告曾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未还款。此后,因被告未还款,且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引发诉讼。
上述事实,有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本案的庭审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才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剑池借款13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包才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颜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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