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冯垂桐,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水,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尚虹游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礼仁。
原告(反诉被告)冯垂桐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尚虹游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被告上海尚虹游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在本院依法向被告上海尚虹游艺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被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上海尚虹游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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