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婷,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希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毛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棋,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婷与被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婷、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方有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东方有线连带赔偿冯婷40,550.98元(修车费35,500元、交通费5,050.98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居住物业公司管理的年平公寓小区并按约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与停车费等。2018年4月17日,原告车牌号为沪G0XXXX的进口雷诺轿车按小区车辆管理办法规定交由保安驾驶停放在1号楼底墙边。当天晚上,小区保安通知原告,三楼裙房墙面大理石脱落砸中了原告车辆车顶、车身、后视镜等多部位,车损严重。原告当即报警,警察看现场后,要求原告拍照留存证据并先找物业公司交涉。原告按警察要求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但物业公司表示脱落的大理石墙面是因东方有线架设光缆施工所致,之前已联系要求东方有线尽快修理,但东方有线一直未予处理才酿成事故。原告又与东方有线交涉,但当原告车辆维修后与东方有线协商赔付时,东方有线拒绝赔付。原告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事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小区楼宇尤其关系到公共安全的部位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东方有线架设光缆施工,直接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和东方有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是物业公司管理年平公寓小区住户。2018年4月17日,原告车牌号为沪G0XXXX轿车停放1号楼底墙边。当天晚上,1号楼三楼裙房墙面大理石脱落砸中原告车辆致原告车损属实。但致事故原因系东方有线在2011年5月在1号楼三楼裙房进行光纤网络施工在墙体上架设光缆线造成,物业公司发现有隐患后,已于2018年1月28日时多次通过微信与东方有线工作人员沟通要求整改,但东方有线一直未进行整改。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因东方有线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损失,应由东方有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原告损失,物业公司愿意按比例承担部分责任,但原告应先进行保险理赔,但不同意赔偿交通费损失。
东方有线辩称,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建筑物脱落的侵权赔偿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本案因小区住宅墙体大理石脱落造成损害,就由物业公司责任赔偿责任。如果是东方有线进行了施工,也要证明在施工中是否存在过错,判定是否应承担责任。经核实东方有线在2011年已完成对涉案小区的线路改造,后续并未在涉案小区及涉案墙面进行过施工。物业公司主张架设的光缆线压坏墙面,基于现有证据和现场情况,实际线缆仅是三四根直径几毫米的数据线,并未压住墙面砖体,本公司认为墙面脱落更有可能是因年久失修墙体内部腐蚀风化导致,并无证据证明是因墙面上的线缆架设所致。物业公司在庭审中称在2018年1月已多次联系东方有线,发现墙面存在隐患,但通知后一直放任不管,未进行处理和修复,导致了事故发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对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负有维修、管理义务,故不同意原告要求东方有线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冯婷租赁上海市嘉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物业公司是该房屋小区所属物业管理者。
2018年4月17日,冯婷将车牌号为沪G0XXXX轿车按小区保安指引停放在小区1号楼底墙边。当晚,因1号楼三楼裙房墙面大理石脱落砸到停放的车辆,致车辆受损。2018年4月19日至9月19日沪G0XXXX轿车至上海恒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修理费为35,500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房屋租赁合同、汽车修理费清单及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冯婷称因自己车辆损坏维修,造成维修期间交通费损失,为此提供了手机号XXXXXXXXXXX在美团、滴滴打车的行车记录、发票及出租车发票若干,主张交通费损失5,050.98元。物业公司和东方有线对此均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因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原告表示对车辆维修费用选择不进保。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冯婷车辆因停放的小区住宅墙面砖体脱落造成车辆损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范围,理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对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综合本案审理情况,物业公司在2018年1月已发现墙面存在隐患,在通知东方有线后未对墙面采取任何维护或维修措施,导致在4月发生墙面砖体脱落,致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害,物业公司对此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冯婷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对车辆维修费用选择不进保,是原告的自主选择权,本院可予准许。对交通费损失,系因冯婷车辆维修导致,可依法予以支持,对金额由本院酌情判决。
物业公司抗辩墙面砖体脱落系因东方有线在墙面上架设电缆所致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从物业公司提供视频所见,未能反映光缆有压跨墙面砖体的现象,因此,物业公司对墙面砖体脱落与东方有线电缆线架设存在因果关系或架设电缆操作存在不当未能进行举证;其次物业公司称就隐患已通知东方有线,但也不能排除物业公司应对墙面进行维护及管理的义务;对物业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东方有线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婷车辆修理费35,500元、交通损失费3,000元;
二、驳回冯婷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89元,由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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