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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学华与上海贵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许永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学华,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贵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钢。
  被告:许永钢,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冯学华与被告上海贵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贵丰公司)、被告许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冯学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贵丰公司归还原告本金150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8月5日的利息262500元及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被告许永钢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贵丰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贵丰公司为原告出借资金提供咨询服务,并约定原告出借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年化收益率15%,按月支付利息。同日及同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贵丰公司支付共计150万元。但被告贵丰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借款期限期满后,两被告均未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院以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但本案明显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学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陈  锐

书记员:金宇彤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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