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小龙,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冯斌,男,1988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领,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全兵。
原告冯小龙、原告冯斌与被告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风险保证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原告冯小龙、原告冯斌因融资需要与被告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被告向出借人借款12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3万元,并约定原告同意在完成抵押登记当日支付风险保证金20万元。待原告偿付全部借款后,被告应返还原告风险保证金20万元。原告已于2018年1月还清借款及利息,但被告迟迟未将保证金退还原告。因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8月15日对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一案作出刑事判决。本院认为,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全兵被诉侵占他人保证金等资金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且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故原告起诉的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小龙、原告冯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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