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捷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立交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28828441D。
法定代表人:李志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唐山捷林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树芬
书记员: 邵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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