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建勇,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仡佬族,户籍地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梦茜,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贤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冯建勇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建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冯建勇负担。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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