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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华与李光华、樊小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建华,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伟,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华,男,196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樊小菲,女,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冯建华与被告李光华、樊小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建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伟,被告李光华、樊小菲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571元、交通费1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2,71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20年1月8日、1月10日,原告不堪被告家发出的噪音之扰,而在被告门旁贴纸提醒。1月10日晚六时许,被告李光华为此踹原告的门并辱骂原告,随后被告樊小菲亦加入围攻原告。争执中,被告李光华不但推闭原告房门,导致原告右脚受伤,还挥拳猛击原告,致原告前额青肿。情急之下,原告报警得以脱身。原告随即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原告头部及手掌、脚背脚踝均受伤淤肿。1月11日,原告持验伤单再次验伤,结论为头部外伤。事后警署多次调解未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光华、樊小菲辩称,被告家从未发出原告所述噪音,但是原告多次无中生有,到居委会投诉,为此居委会上门查看,并认为事实情况与原告所述大相径庭。1月10日,原告多次致被告门外谩骂、扑打门、踹门,致被告妻子即被告樊小菲心脏病复发,为此被告樊小菲还打电话求助居委会。为了妥善处理原告对被告家无理取闹的言行,被告李光华下班后经过原告家时敲原告家门,欲与原告交流,原告开门见是被告立即关门。被告李光华就拍门并踢了两脚门,原告才开门。被告李光华站在门外对门里的原告提出停止侵害被告家言行的要求,原告反而与被告争吵。被告樊小菲听到争吵声就下楼叫被告李光华回家,原告即称两被告夫妻欺负原告。见到原告如此不讲道理,被告觉得没有交流的必要,就转身准备回家。但原告突然拿着长柄雨伞朝门外刺过来,被告樊小菲见状用手推门,门夹住雨伞,但并未夹到原告,被告也从未殴打过原告。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0日下午六时左右,原告与两被告发生争执,致原告受伤。为此双方均报警,警察要求双方致派出所解决纠纷,但原告予以拒绝。后原告于当日及次日致医院就医、验伤,为此花费医药费(挂号费及检查费)571元及一定数额交通费。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合理费用。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殴打原告的行为。但根据双方发生争执的时间、报警行为及原告就医的时间等情况,本院认定原告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受伤,因双方对发生争执均存在过错,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各承担5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费用,医药费571元由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确认为50元。上述费用共计621元,由两被告承担310.5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今后应珍惜邻里关系,正确、理性处理邻里纠纷,尽量做到团结和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光华、樊小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建华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310.50元;
  二、对原告冯建华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光华、樊小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金花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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