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建海,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九英,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冯臻,男,200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冯建海(系原告冯臻的父亲),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XXX号XXX室。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放,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颖,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举,女,194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颖(系被告陈举的女儿),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冯建海、李九英、冯臻诉被告钟颖、陈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建海、李九英、冯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建海、李九英、冯臻自愿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曲昱佳,沈鸷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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