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志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茜,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格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洪。
原告冯志民与被告王某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须以本院(2018)沪0112民初6393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2018)沪0112民初6393号案目前尚未审结,依法应中止本案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