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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民与王某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志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茜,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格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洪。
  原告冯志民与被告王某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须以本院(2018)沪0112民初6393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2018)沪0112民初6393号案目前尚未审结,依法应中止本案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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