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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忠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忠林,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辩护人申金杯,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忠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忠林及其辩护人申金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冯忠林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0***7“大众”牌小型轿车行至成都市锦江区莲花北路91号门前路段时行驶到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敬某龙驾驶的川AN***7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相碰,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敬某报警,被告人冯忠林在明知其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冯忠林进行现场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311.6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冯忠林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冯忠林体内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252.7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忠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血样提取照片,被害人敬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谅解书,被告人冯忠林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5]0109500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成公交认字[2015]第0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忠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冯忠林犯危险驾驶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忠林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且取得谅解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冯忠林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公共道路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忠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代理审判员  刘晓岚

书记员: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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