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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上海永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佩,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衡。
  第三人:上海今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衡。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上海永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今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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