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明旭,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琪珑,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视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庞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逸菁,女。
原告冯明旭与被告上海视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冯明旭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明旭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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