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粤QN****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中段连通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于当天02时许行驶至马南路球记饭店门前路段时,遇曾某某驾驶粤QG****号小型轿车沿马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冯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到场处警后,抽取冯某某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4mg/100mL。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主责。 2020年10月20日经电话通知,冯某某到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永周
检察官助理 冯麒元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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