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嘉韵,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20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李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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