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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晨与乔宝莲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晓晨,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嘉韵,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宝莲,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冯晓晨与被告乔宝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冯晓晨于2020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晓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晓晨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李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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