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虹,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骏,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时祖仁,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一审被告:信通网络运营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年。
一审被告:上海中电华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炳星。
再审申请人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及一审被告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信通网络运营通信有限公司、上海中电华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沪民申17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中,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于2020年1月3日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冯某某缴纳案件受理费。2020年1月10日,冯某某以费用高昂无力按时缴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交情形,故本院不予准许,并于2020年3月26日再次向冯某某催缴案件受理费。但冯某某仍未按期缴纳,故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冯某某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 海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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