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尚卫国。
原告解某甲。
原告解某乙。
原告解某丙。
被告解某丁。
委托代理人杨建臣,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解某甲、解某乙、解某丙与被告解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志刚
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
人民陪审员 姜玉维
书记员: 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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