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安图县**镇**招待所。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262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敦化市**镇**宾馆。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5月26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宋某某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宋某某为朝鲜罗津地区永利国际赌场担任经纪人,分别组织、引诱中国境内人员尹某某、张某甲等人赴永利国际赌场赌博,赚取洗码费。被告人冯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冯某某系主动到案,被告人宋某某系被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张某甲、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崔某某、姚某某、张某乙、毛某某、尹某某、李某乙、苑某、李某丙、苗某某、隋某某、包某某、郑某某、吕某、李某乙、金某某、邴某某、张某丙、李某丁、杨某某、周某某、陆某某、徐某某、张某丁、邢某证言;
(三)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扣押笔录及清单、出入境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利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容宇
检察官助理:史鹏程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安图县**镇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现在敦化市**镇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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