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诉﹝2020﹞064号
被不起诉人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现居住在百色市右江区**厂。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宾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宾某甲与冯某某、宾某乙在一起吃饭聊天时,冯某某提议到百色市右江区**镇澄碧湖采用电鱼的方式捕鱼。宾某乙找来电鱼工具后,被不起诉人宾某甲与冯某某、宾某乙开车来到澄碧湖水域,宾某乙负责电鱼,冯某某负责捞鱼,被不起诉人宾某甲负责照明。23时许,三人被群众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百色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宾某甲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捕获笋壳鱼、泥鳅、鳀鱼、蓝刀鱼等鱼类共计0.98千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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