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申玉)(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4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8********,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到新乡市**乡**村王某某家中索要工资未果,遂由张某某驾车到新乡市**中学附近,冯某某翻墙跳入王某某家的老房子院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定向穿越机的钻头盗走。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钻头价值3840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冯某某、张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