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2198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鹤壁市淇滨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 2019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 2019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5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6月21日补查重报。 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建立赌博微信群接受群内人员投注,利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进行赌博,截止到2018年1月31日,下注金额为6346339元人民币,营利共计2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侦查机关查获赃款76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袁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程绍功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淇滨区**花园**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淇滨区**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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