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住清丰县******排,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时5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J*****/豫J****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镇**桥西边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杜某某相撞,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电话报案至公安机关,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杜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下达后,被告人冯某某向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5月27日,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对冯某某上网追逃。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后,于2019年7月5日主动到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冯某某抽血照片;2.被告人冯某某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杜某某人口信息表、家庭关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证人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称重单、谅解书、收到条;2. 证人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家属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三份、滑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河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平

(院印)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