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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E4**重型普通货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江美食广场出入口处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梁某某发生碰刮,导致被害人梁某某倒地后被货车后轮碾压,致使被害人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驶出道路过程中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梁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承担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7日,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42687元,取得了被害人梁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卢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202034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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