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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捕前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5月7时5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无牌照大阳牌二轮摩托车驮载乘车人粟某某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任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冯某某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任某某受伤,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8月7日死亡。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3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被害人身份证明、证人身份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道路及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粟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张某丙、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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