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8201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家住连云港市灌南县汤沟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 、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35分左右,被告人封某某驾驶苏GE9063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BA58挂车,行驶至东至县香隅境内530国道306KM+200M处,不注意行车安全,其车前侧右部与同方向洪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右后部发生碰撞,造成洪某某被车第一轴右侧轮胎碾压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封某某停车抢救伤者,其老婆汤某某现场电话报警。2020年3 月5日,东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出具第3417211201900002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4月3日,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17211201900002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案发后,被告人封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花某某、胡某某、汤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封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庆军
检察官助理:余淑婷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汤沟
镇**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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